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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察厅职能介绍
【字体: 】   2007-10-18   来源: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省辖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省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省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制定全省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调查了解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省以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承办省委、省政府、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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