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省辖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省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省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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