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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
【字体: 】   2007-11-15   来源: 互联网
 
     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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