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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监发〔2007〕1号
关于严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省辖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中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现就严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任务。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现状和存在问题,如实填报办公用资产及出租、出借、投资经营资产和收益情况,不得改变现有资产用途,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1、不组织或不认真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任务的;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3、擅自改变现有资产使用现状的;
4、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
5、阻扰审计检查,干预社会中介机构正常执业的;
6、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四、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1、不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出具鉴证意见的;
2、与被审计单位相互串通、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
3、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或财物的;
4、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五、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疏于监督检查的;
2、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接受单位宴请或财物的;
3、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后果的。
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严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审计厅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辖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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