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监发〔2007〕20号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监察局,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精神,结合《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4号)要求,现就监察机关会同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节能减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效措施。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和责任,配合并督促有关部门下大力气、下真功夫抓好节能减排工作。要结合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把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及时作出具体安排。要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统筹已部署的相关工作,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等工作中更加注重体现和落实节能减排的任务和目标,合理摆布,狠抓落实。要注意发现和研究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二、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
按照《河南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豫环〔2007〕38号)的要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涉铅及造纸等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已清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特别是复查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技术、工艺和企业的情况,复查重点污染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相关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查找原因、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公开曝光。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层层组织对重点流域、区域进行督查。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把节能减排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要通过层层督查,督促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本地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执行责任书不认真或目标不落实的地方,要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大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是查处地方政府和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的问题,有关地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的问题,企业中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格责任追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拓宽案源渠道。要注意研究环境违法问题之间的关联,从企业、项目的环境违法个案中发现的问题入手,深入调查政府及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并案处理,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坚持并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查案工作不得力的地方,要采取派员督办、通报督办或媒体公开披露督办等方式,加大案件督办力度。要重视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增强查处工作的效果。
四、督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结合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污染物减排目标,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注意了解三个体系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地方政府认真落实节能环保领导责任和考核办法,把指标的完成情况真正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实行问责制,对三个体系建设中组织领导不得力、指标分解不到位、落实措施不具体或者在上报统计、监测和考核结果时弄虚作假的,要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共印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