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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行为更规范更高效——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王流章就《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出台实施答记者问
【字体: 】   2007-11-20   来源: 河南日报
 
让行政行为更规范更高效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王流章就《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出台实施答记者问
    河南日报记者 宋华茹
    (2004年8月19日)

    记者8月16日从省监察厅获悉,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省监察厅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这是全国各省(区、市)针对行政效能监察而制定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该《暂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此,记者采访了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副厅长、省优化办主任王流章。
    记者:什么是行政效能监察?
    答:该《暂行办法》所指的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谓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效能监察是近年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探索并逐步开展的一项新工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坚持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也是着力解决政府部门廉政和勤政方面存在问题的需要。《暂行办法》共有五章35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职责、行政效能监察程序和方法、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记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如何开展?群众又该如何参与和监督?
    答: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构领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赋予行政效能监察机构6项职责,明确了履行职责采取的7项措施,详细规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和方法。同时,《暂行办法》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接受群众参与和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受理的,须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这里,先告知大家,省纪委监察厅效能监察室办公地址在郑州市顺河路29号(邮编450004),举报电话0371—66361233。
    记者:哪些行为构成行政效能过错?对行政效能过错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行政效能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等五个方面共35种行政效能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比如,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实施行政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管理中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效率低下等。对行政效能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免职或者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8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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