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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废止《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   2008-04-23   来源: 省纪委综合室
 
豫监发〔2008〕3号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废止《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监察局、环保局,省直各单位监察室,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

  2003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对于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该《办法》设定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与新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相抵触。同时,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20日颁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经河南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河南省环保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自发文之日起予以废止。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OO八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暂行办法  废止  通知
河南省监察厅办公室                         2008年1月8日印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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