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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制度
许昌市在实行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实行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制度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对单位重大事项实施跟踪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实施跟踪监督的暂行规定》等四项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加强监督为重点的廉政提示制度。
一是约束重大决策,规范权力运行。该市制定《关于实行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制度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重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有关部门批准后3日内,由单位填写《重大事项登记表》上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报告单位回复“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提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报告单位按回复意见办理有关事项,并在重大事项完成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办理情况。对违反规定未予报告或未及时报告的,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二是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廉政提示。该市采取三种方式对各单位执行重大事项廉政提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一是警示提醒。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大事项廉政提示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苗头性问题时,予以提醒。二是书面反馈。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遵守党纪、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反馈。三是专项检查。对完成时限较长(半年以上)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将组成检查组对执行党纪、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三是畅通监督渠道,实行跟踪监督。该市严格执行和落实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和跟踪监督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向报告人回复“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进行廉政提醒并通过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公示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四种途径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监督。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情况和个人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或不按照“个人有关事项廉政提示”函的要求执行,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予以从重处理。
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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