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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全国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于2004年由省监察厅制定了《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作为全国行政效能监察首个省级规范性文件,该暂行办法在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该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如一些工作内容需要补充,一些好的工作方法需要确立,一些新出现的违纪问题需要处理依据等。另外,该暂行办法以省监察厅的名义颁布实施,其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制定《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十分必要。
2008年6月,新一届河南省政府一次全会决定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即“两转两提”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速提升行政效能,推进政府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省监察厅在《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08年12月2日,代省长郭庚茂签发第122号省政府令,颁布《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4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行政效能监察概念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和权限。在吸纳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专门提出把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和行政效能监察的各项制度作为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第三章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性规定;第四章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办法》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权限。《办法》规定了九种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即: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责令辞职、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有限型政府的要求,适应了行政效能监察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依法、高效行政和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对于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政务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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