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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字体: 】   2009-01-07   来源: 省优化办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日前,河南省政府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认真制定、严格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立健全9项制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领导确保落实等4个方面,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意见》从6个方面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提出细化要求。一是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二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或处罚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划分出3-5个等级,以便操作执行。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五是法律规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裁量标准。六是新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修订后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提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经审核公布。
    《意见》提出了7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要求。一是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二是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是规定当事人不满14 周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5种情形,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是明确了四种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五是明确了六种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六是明确了五种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且规定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七是规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管。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实行4项内部制约制度,并报省政府备案:一是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由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二是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三是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四是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参照。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和执行5项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组织12 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二是行政处罚投诉制度。要健全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要及时审查、纠正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四是行政处罚检查制度。要采取现场检查、暗访检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五是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要依法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意见》落实到位。省政府法制办将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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