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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字体: 】   2009-04-28   来源: 省优化办
 

河南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强化行政监管,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及行政效能监察水平,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总体部署和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2008—2010年河南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豫电政〔2008〕1号)的安排要求,现就推进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依法、廉洁、高效行政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基本目标,以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网络化为主要内容,应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创新行政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效能监察水平,促进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和工作质量,为公众和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省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通过设置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处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实现对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效能情况的电子监察,为建立覆盖全省的纪检监察综合电子监督监察平台奠定良好的基础。
    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9年年底之前,省和省辖市以及部分县(市、区)行政机关,完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基本构架建设任务,实现对行政审批、行政征收等行政事项效能情况的电子监察。第二阶段,2010年年底之前,省、市、县三级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全面建成,实现对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效能情况的网络化电子实时监察。在上述两个阶段,各地各部门已经建成运行的电子监察系统要实现与省级系统的网络对接,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向其它监察事项拓展和向乡、村两级延伸。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电子监察系统是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电子政务,就没有电子监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为实施电子监察奠定基础。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时,应与电子监察同步规划,整体推进,保证未建或在建的电子政务包含电子监察系统。要将电子监察贯穿于电子政务活动的全过程,成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动力和关键环节。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由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确定系统建设总体框架、目标任务、监察内容、功能设置,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在总体框架下,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分级、分期、分阶段实施,保证上下“一盘棋”,有序推进。
    (二)统一标准,分级建设。为了避免标准不一、重复投资、分散建设、自成体系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软件:由全省统一开发系统软件和基本标准,省、市、县分级使用;统一功能:各级电子监察平台都要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受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统一内容:各级电子监察平台必须包含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的监察内容,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拓展其它内容;统一接口:各级电子监察平台必须保证同级横向和下上级纵向之间的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已经建成运行的市、县电子监察平台,要按照上述原则(除软件外)进行升级改造,保证联网运行。
    (三)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要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设备、业务系统,扩展其承载能力,加快调整并纳入与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平台管理。在规划设计和建设电子监察系统时,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谋划长远,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留有升级扩展功能的空间,确保系统高性能、高安全、可扩充和易操作。实现高起点建设,高水平运行,高效能发挥作用。
    (四)综合防范,保障安全。按照“积极预防、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进行的原则,从组织机构、政策法规、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等方面,对网络及其基础设施、边界、计算机环境及基础设施提供安全技术保障,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三、功能定位
    全省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受理、信息服务等六项基本功能,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察,完成超前防范、动态监管、硬性约束和跟踪问效的任务。
    (一)实时监控。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与行政机关电子政务系统连接,自动、实时采集各行政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的详细信息,对行政事项的实施流程、时限、收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同时,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实施行政事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状况等进行实施监督。
    (二)预警纠错。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事项办理过程实行预警提示,对临近或超出承诺时限的情况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况发出黄色或红色警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根据警示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实施预警纠错。
    (三)绩效评估。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按照预定的评估标准,通过自动采集信息,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岗位、各事项的行政绩效,自动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和综合评价。
    (四)统计分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对事前、事中、事后监察中采集的信息数据自动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五)投诉处理。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通过技术措施,实行专用网络与互联网的链接。公众可通过互联网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相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受理后,通过电子监察系统采取自办、督办的方式进行办理,办理结果再通过互联网进行反馈,方便社会监督。
    (六)信息服务。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监察网站,向社会提供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行政事项办理程序、条件和相关表格,发布相关的行政工作信息,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同时,通过专用网络适时发布工作信息,为各级各部门提供内部信息服务。
     四、组织措施
    (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法治、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行政事项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省级建立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省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系统建设扎实有序进行。联席会议在省监察厅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纪委效能监察室、省纪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政务处有关人员组成。市、县两级和省直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明确负责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主管领导、主管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完成任务的质量标准和时限,保证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在推进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时,要一并考虑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管理,配置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保证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对行政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完成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项时限、程序、标准、依据等内容的优化和固化。各级编制、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事项办理流程的优化和固化情况进行审查;政府办公厅(室)电子政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行政事项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实施和技术保障,包括:系统设备配置、数据采集接口模块的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等;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立项和经费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通报进展情况,聚集合力,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各地各部门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方案需报请上一级行政效能电子监察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牵头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作为“两转两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督查、评估、考核等制度,确保按期、优质、高效完成任务。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进一步普及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的认知水平,强化应用意识和能力,为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根据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建设及其应用的需要,紧密结合实际,把有针对性地电子政务综合基础知识的培训列入部门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多种渠道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同时要根据本级本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需要,强化专职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培训,促使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建设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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