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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在省辖市中首家出台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字体: 】   2009-07-01   来源: 惩防办
 

漯河市在省辖市中首家出台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加强领导干部责任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漯河市近日出台了《漯河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8项问责内容31种问责情形实行10种问责形式,这是我省省辖市中首家出台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一、问责的范围。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纪律、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履行领导职责的市管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等情形。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市监察局。承办机关负责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以及对申诉的复核、监督问责决定执行等。

  二、问责的内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8项问责内容31种问责情形。一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二是在执行上级机关决策部署方面。三是在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方面。四是在保障民生方面。五是在履行职责方面。六是在内部管理方面。七是在接受监督方面。八是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问责的程序。承办机关对问责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和初步核实,须立项问责的,由承办机关作出立项建议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问责立项后,承办机关负责问责事实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情况,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如遇有情况特殊的,市委或市政府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承办机关在问责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决定机关。同时,规定办理时限,明确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

  四、问责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大小,《暂行办法》明确10种问责方式,即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受到问责的对象,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被问责者同时构成违反党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漯河市惩防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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